作者: 发布于:2011-03-15
近日,镇雄县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成功调结了原告张永飞诉与被告邓大开、张永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邓大开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二、由被告张永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除已经支付的21000元,尚应赔偿原告4000元(由双方自行了结)。三、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护理等损失。
2009年6月27日,原告张永飞搭乘被告张永前驾驶的FSM289号“飞鹰”牌FY12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雄县罗坎街上驶往罗坎镇凤翥村,1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途中茅草破路段下坡转右弯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告邓大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得的一辆无号牌“川路”牌农用车会车,由于邓大开所驾驶的车辆刚超过同向停于其行驶方向右侧的一辆大货车而占道行使,而张永前临危措施不当,致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在公路上,与邓大开所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伤检,原告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经医治花去医疗费44500元。原告医疗终结后,于同年8月7日,经镇雄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镇)公(刑)鉴(伤)字(2009)4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其损伤属玖级伤残。2011年2月19日。原告向县法院诉求二被告赔偿。
审理中,通过来参加旁听的原、被告的近亲属对当事人进行劝解,通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疏导,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且已兑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