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22
生道,即使民生存之道。“生道”是中国传统重要的政治和司法观念,也是对社会现象进行判断的重要价值和标准。体现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首先,在执行的指导思想上,“欲其生,而不欲其死”。其次,在执行决策的谋划上,“力求其生,力避其死”。第三,在执行措施的实施上,要“勿暴勿残,生机与人”。第四,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只能保障一方时,“两死相逼,适法生存”。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始终坚持生道执行,力求做到执行案件案结事了,不给社会和当事人留下后患。2010年,湖南华南煤机制造有限公司诉与镇雄县振达矿山防暴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镇雄县振达矿山防暴有限公司付给华南煤机制造公司货款等人民帀1459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0.00元。2010年12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华南煤机公司的申请对此案予以立案执行。法院对此案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找到被执行人镇雄县振达矿山防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同时向法院说明了自己的困难。因到年低,且春节临近,被执行人要发放工人工资让工人回家过春节,同时因凌冻路滑,被执行人的的一些债务人煤销售不出去,被执行人的货款也不能及时回笼,故一次性不能付清,要求向人民法院分期履行。法院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决定同意被执行人的请求分期执行,但同时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履行期限不能过长。在谈妥后,被执行人按照自己所订的履行计划在春节前履行了70000.00元,同时表示剩余款项和执行费在春节后及时付清。2011年3月17日,被执行人镇雄振达矿山防暴公司一次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
此案的执行,即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让被申请执行人陷于困难局面,使其生存和发展受到影响。揭示了在执行中,法院一定要坚持生道、谦抑、原情、和谐、经济、高效的执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