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准许离婚,未支持被告的“包修”要求。
原告邓某与被告葛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7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于1990年11月16日生育长子葛枝端,1993年7月6日生育长女葛枝秀。1994年6月,被告做了男扎手术。同年,原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家。2010年3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庭审前,法院依法对被告葛某进行询问。被告葛某陈述双方分居已经十六年左右,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算清孩子的抚养费并“包修”自己。后被告即外出打工,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但双方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自1994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家,与被告分居16年,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对此应予支持。被告在法院调查中要求原告算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可向本院另案起诉,其要求原告“包修”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在我国与行的法律中,“包修”一词只出现在相关产品质量、商品交易或产品加工承揽的法律规范中,而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法规中,没有“包修”的说法。因而似乎不好说明“包修”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义。“包修”是古代婚姻关系中的一种说法,意思是男女双方结婚后,如果男方嫌弃女方而提出要与女方离婚,就要给予女方一定的“包修费”作为赔偿。而女方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我国现行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没有谁应包修谁的说法,因而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包修”的请求,是于法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