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23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被告人龚成和超生孩子被镇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被告人龚成和及其家人拒不按规定交纳,被镇政府将其物资折抵社会抚养费并临时请拖拉机运输途中致伤与拖拉机驾驶员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龚成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明柱医疗等损失人民币24088.40元。
被告人龚成和家生育四个小孩,系超生户。2010年7月20日,镇雄县场坝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组到被告人龚成和家征收社会抚养费,因龚家人不交,工作组将其钢筋折抵3000元社会抚养费并强行将钢筋抬上向明柱的拖拉机运走,被告人龚成和得知后,遂从家中拿起一把镰刀尾随追赶,当追到镇雄县乌峰镇高山村明槽组时,见只有向明柱一人运输其钢筋,即从拖拉机左侧用镰刀连续砍了向明柱数刀,向明柱逃脱后,龚又捡石头将拖拉机玻璃砸烂便逃离现场。事后,向明柱到镇雄县人民医院医治30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9888.40元。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向明柱的伤为轻伤。2010年8月4日,被告人龚成和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成和持镰刀将他人砍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成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何绍英提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信。由于被告人龚成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明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龚成和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人龚成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明柱医疗等费人民币24088.4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