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同伙一起给他人装修房屋,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切割机将同伙右手割伤,业主和承包装修人赔偿了部份损失后,受害者又诉求同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进行宣判,判决由同伙承担部分赔偿损失。
2009年7月,镇雄县金叶酒店、胡庆春将该酒店水浴中心的室内装修工程单项分包给付明银做,付明银便邀约邓显书、张学文一起做,原告张学文叫被告廖仕伦参与做活,双方商定活计做完工后,工资平分。2009年7月23日下午,廖仕伦在高凳上用电动切割机切割灯孔时,切割机坠落在灯罩上之后弹在正在下面掌控电源插座的原告张学文的右手上,当即将原告右手致伤,廖仕伦和邓显书随即送原告到镇雄县人民医院检查医治。经检查,原告右手第1、2、3指被切割伤后不全性断指。经住院行断指血管神经缝合术,花去医疗费12860.4元。同年11月3日,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学文的损伤属六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2000元。2010年1月28日,原告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镇雄县金叶酒店、胡庆春、付明银共同赔偿其相关损失184960.4元。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原告与镇雄县金叶酒店、胡庆春、付明银达成协议,由被告镇雄县金叶酒店、胡庆春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8000元,由付明银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
同年9月6日,原告又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诉求被告廖仕伦赔偿其损失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受之伤系被告廖仕伦的行为所致,故被告廖仕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已向雇主获得部份赔偿,对被告廖仕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案情酌定。遂作出判,由被告廖仕伦赔偿原告张学文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行为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者兼而有之,作为雇佣关系,镇雄县金叶酒店和胡庆春已经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被告廖仕伦因其失误,致使原告受伤,已经构成侵权,对其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