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2-09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析产纠纷进行宣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曾某与被告叶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与被告叶某于1999年自由恋爱,并于2000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同居期间修建了现居住地即坪上乡平安街48号三立两间四层砖混结构水泥平房一栋,并购置了位于乡新街的宅基地三块。后双方因关系不睦分手,2009年被告叶某就子女抚养向法院起诉,但未主张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现原告曾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三立两间四层砖混结构水泥平房一栋及宅基地三块平均分割,并分担共同债务。
审理中,原告就其主张的房屋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关产权证明,而被告叶某对房屋系共同财产的说法予以否认,并称原告所诉宅基地现存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农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原告诉称争议房屋系其与被告共有的财产,对此应当提供相关产权证明。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原告未能提交房屋及宅基地的合法权属证明,不能证明其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其起诉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