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上午,向润打电话叫王克勇送毒品海洛因到镇雄县花朗乡,王克勇就从吴道琴家带着毒品海洛因,驾驶车牌号为云CD3436的二轮摩托车到花朗中心小学外的公路上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王克勇所驾的二轮摩托车的车龙头手套搜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5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次日下午,公安民警将正在家中分装毒品海洛因的吴道琴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得毒品可疑物六包,经鉴定,其中三包中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此三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共1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被告人吴某、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5克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吴某、王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宜化分主从。从吴道某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9克,应计入吴某贩卖毒品的数量,鉴于该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吴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吴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观点,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犯罪因其背后的丰厚利润,诱惑许多人为此丧生、倾家荡产、坐牢判刑,但在世界各国仍然屡禁不止,且有蔓延之势,如果不加大打击力度和提高警惕,谁也无法从容地独善其身,置之度外。但是,由于其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毒品和贩卖毒品者已成为全人类的公敌。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纵使如本案二被告人使出高招——雇人贩毒、摩托车龙头手套内藏毒,最后仍然逃不过人民群众及公安干警雪亮的眼睛,只好收起机关和算盘,认罪伏法,接受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