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15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就原告邓雨希诉与被告张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主持双方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正荣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3250元,订于2011年5月26日给付6500元,余款6750元于同年8月26日前履行完毕。其余损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
2010年7月18日,原告(3岁)到被告(15岁)家玩耍,被告捉到一只老鼠,吸引了几个小孩前来围观,被告用香蕉水倾洒在老鼠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瞬间火焰四窜,被告情急之下将被烧着的老鼠顺势一抛,恰巧抛到原告身上,将原告的脸部、手臂烧伤,经医院伤检:原告右面部、手臂深度烧伤,面积为1%左右,右面部明显肿胀。经住院医治,花去医疗费等人民币6000余元。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法定代理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原告医疗终结后,于同年10月17日,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之损伤属拾级伤残。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就损失赔偿产生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原告遂向镇雄法院诉求被告赔偿。本案在审理中,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划分责任,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