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31
执行实践中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执行是执行难中的拦路虎和老大难。申请人属社会弱势群体,本人或亲属已在事故中伤残或亡故,为此已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不仅经济上困难,而身体或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过着极其痛苦悲惨的生活。而被申请人在事故中已变得一贫如洗,家中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往往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法院难以执行。申请人极易怪罪法院及其执行人员,更有甚者把伤残申请人抬到法院施加压力,造成不良影响。镇雄县人民法院近日就遇到这类事件,交通肇事案的申请人雷吉雄被家属于3月28日上午送到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遗弃,次日下午才被送回家。
该案系交通肇事赔偿,申请人雷吉雄在事故中受重伤后半身不遂,诉诸法院后,镇雄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7月28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郎启嵩、陈登清夫妇赔偿雷吉雄各种费用20余万元。郎启嵩、陈登清未自觉履行,雷吉雄于今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执行人员迅速开展执行,于同月13日到被执行人郎启嵩家执行,执行中查明郎启嵩夫妇均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又于2月18日到被执行人家执行,找被执行人的父亲做工作,经他联系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该案义务。执行期间申请人之妻多次到执行局催问执行,每次执行人员均给予答复,请等候执行。3月28日上午,申请人家属把申请人抬到执行局办公室后便全部离开法院。执行局申局长迅速联系案件代理人陈桂轩一起到申请人家中,把雷吉雄之妻及雷吉雄之哥等带到执行局,并通知被执行人之父母到执行局,经反复做工作,申请人家属仍不同意把申请人带走,被执行人父母经做工作当场代交了2000元钱,并同意用其棺木抵债,从下月起从其低保款中每月扣留400元代其子抵债。法院又考虑了申请人的家庭贫困,决定暂先退其预交的诉讼费,但申请人家属仍不同意。执行干警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做工作到凌晨2点过仍未果。次日,法院把该情况向县委政法委作了汇报,政法委指示为维护正常的机关办公秩序,请公安派员处理此事。公安工作人员到场向申请人之妻做了大量法制宣传,并作了认真的调查取证。直到下午两点左右在公、法两家的配合下才把申请人及其妻等送回家中。到其家中后邀请了当地司法所、村委会、村民组相关人员又做了大量思想及安抚工作,申请人家属情绪稳定,表示愿意配合工作,并当即领取了2000元执行款及执行折抵3000元的棺木,执行人员才离开申请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