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5-29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公告案件,原告杨某诉求被告岳某偿还借款的主张因举证不能被依法驳回。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原本素不相识,在昆明做生意时才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因岳某平时为人仗义,我们逐渐成为了朋友。2012年4月,岳某称其在丽江做工程急需资金,手头不便,想向我借款70万元,并承诺借款最多一个月,我遂在成都通过银行向岳某转账70万元, 因岳某当时在昆明,我们并未签订借款合同。但三个月后岳某未按约定还款,后我多次催要,岳某总是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岳某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因岳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向法庭出示了银行汇款单一份,证明其通过银行于2012年5月向岳某转账70万元,但无确实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杨某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向岳某汇款70万元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的交割是基于借贷关系,其诉求岳某偿还借款的主张依法应予驳回,遂作出上述判决。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法律更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渗入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它不仅不会伤害朋友感情,还能消除误会,增进信任。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