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3-15
日前,镇雄县人民法院以萨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案件。因原告对当地村民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反悔而提出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农历9月,原告成联帮与被告高家美协商用高家美的公牛与其饲养的母牛配种,之后,两头牛经常“伙”在一起。同年农历10月25日(2009年12月11日)下午5时许,原告成联帮将牛牵到被告高家美家配种,被高家美饲养的牛致伤。2009年12月12日,原、被告经过镇雄县坪上乡红岩村民委员会调处,在原告女婿吴长开(村医)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成联帮收取了被告高家美的赔偿款4000元。原告治疗终结后,自觉吃亏,遂隐瞒了经村委会调解的情节,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被告的牛撞伤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被告已按协议给付了原告赔偿款,协议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原告主张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等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