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对后续治疗费的确定,因尚未实际产生,当事人一般凭鉴定机构的评估意见或医院的相关证明予以主张,实践中为确保案件的公正性,防止此类鉴定评估意见或医院证明失真,法院一般对后续治疗费不予判决,但在判决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实际产生后可另行起诉。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诉求赔偿后续治疗的健康权纠纷,支持了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1999年1月31日,原告顾尚福和被告顾尚真在一起玩射自制竹弓箭的游戏时,被告顾尚真用自制竹弓箭射中原告左眼,导致原告左眼失明并安装了义眼,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2002年经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顾尚真的法定代理人顾庆敏赔偿了原告顾尚福伤残补助费、鉴定费及车旅费,但对原告顾尚福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因尚未实际产生,法院在判决中未予处理,但明确告知其可就后续医治的具体情况另行起诉。
2010年7月27日,原告左眼发炎,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2011年3月22日,原告到大庆眼科医院做了眼科B型超声检查及血常规检测。2011年7月25日,原告在母亲陪同下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义眼台术后结膜肉芽肿增生,义眼台外突,住院治疗7天,2011年9月26日,原告又到哈尔滨爱尔眼科医院就诊。2011年9月27日,原告到大庆油田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义眼台植入术后继发感染,住院治疗6天。2011年10月18日,原告在母亲陪同下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义眼台暴露性感染,又住院治疗6天。2011年11月28日原告在母亲陪同下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换临时义眼片。2012年2月19日,原告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换玻璃义眼片。2013年1月14日,原告再次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检查。2013年8月2日,原告顾尚福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赔偿各种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顾尚福与被告顾尚真在一起玩耍过程中,被告顾尚真用自制竹弓箭射中原告左眼,致原告左眼失明,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鉴于当时顾尚福与顾尚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父母均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方对原告在后续治疗中产生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根据本案实际和发生损害时的情况,原告与被告方均有过错,故由被告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顾尚真、顾庆敏连带赔偿原告顾尚福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共计人民币7834.31元。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