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1-19
近日,云南镇雄县法院以萨法庭调解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未成年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除认识到未成年人同居的危害外,就财产分割问题也协商达成了协议。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属同一中学学生,2009年7月初中毕业后因未能考上高中,双方便一同到县城打工,共同的经历让双方很快步入爱河,2010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微薄的工资收入除了吃饭穿衣、房租以外,所剩无几,远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开支,慢慢地,双方都觉得生活不是当初想像的那么美好,开始频频吵嘴,一次吵打过后,原告张某生气回到娘家不再与李某往来。2010年11月,原告张某返回李某家欲取回自己的冬衣遭拒绝,遂起诉至法院主张同居析产。
庭审过程中,鉴于双方均属未成年人,主审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宣讲了婚姻法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双方父母的放任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通过法官耐心的讲解,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均认识到未成年人同居的危害性,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协商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心语: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同居没有规定制裁措施(幼女除外),但未成年人即使自愿同居也是不合法的。未成年人同居现象,折射出当前青春期知识教育的缺乏,这就要求学校、社会和家长应适时向未成年人普及青春期知识,要正面准确地为他们提供生理、心理知识的教育,正确引导孩子如何健康度过青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