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5-14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告韩某借款68400元。
债务人吴某王某是夫妻,2013年2月,二人向韩某借款68400元并向我了借条,后经多次上门索要,二人始终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韩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并支付我利息。庭审中,为证明二被告借款的事实,韩某当庭出示了借条。二被告却辩解认为,该债务是因买“六合彩”所欠;只同意偿还本金,且要等有钱才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出示了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支持。二被告主张所欠款项为赌债,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给付利息,但因双方对此未作约定,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举证责任全在当事人身上,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胜负之所在。本案中,二被告虽竭力主张欠原告的钱是赌债,但没有任何证据,其口头辩解不能抗拒原告出示的书面证据,败诉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