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5-03
原告胡焕才、申家必诉被告胡胜赡养费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因被告拒绝而调解不成。被告弟兄三人于2001年针对赡养父母的问题达成协议,每人每年给付父母赡养费300元。2007年,二原告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增加赡养费至500元,被告胡胜拒绝给付,导致二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当地实际及双方生活情况于2009年5月10日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胡胜自2007年起每年给付二原告生活费人民币5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007年、2008年、2009年三年的赡养费:以后的赡养费限每年10月1日前付清。
判决生效后,被告胡胜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胜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考虑到双方系父子关系,便给予胡胜一定的履行期限并耐心开导胡胜,反复讲法律、讲亲情,胡胜始终不答应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执行法官考虑该案在当地的影响,依法对被执行人胡胜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从2009年到2010年,法院在对该案的执行时,都耐心做胡胜的思想工作,但每年最终均是强制执行结案。
面对强大的执行功势,被执行人能拖一天是一天的思想防线彻底被击溃,抗拒执行,每年给其增加的只是执行费用和亲戚朋友及团邻的指责,背负不孝子孙的骂名。他终于想通这一切!
2011年4月28日,胡胜主动把其父母2011年的生活费500元交到镇雄县人民法院泼机中心法庭,同时向法庭法官承认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错误,承诺今后不用法院执行,不但会主动对其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还要对父母更好的尽善尽孝。如今,通过法院对该案的执行,在当地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