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一青年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到威信县零星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为谋取暴利终害人又害自己。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零星贩毒案件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曾先后多次以每小包毒品海洛因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零星出卖给罗朝洪、雷发均、李星等人吸食。同年8月2日李星打电话向被告人何某提出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要求其送到威信县城,被告人何某同意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毒品海洛因8包送往威信县城,当其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镇雄县罗坎交警中队外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在其右后裤包内搜出毒品海洛因0.5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毒品海洛因系国家违禁物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