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6-09
镇雄县人民法院党组历来十分重视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各项工作机制,尽量缩短诉讼时间,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镇雄县人民法院“镇法(2011)2号”文件,依据三大诉讼法和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印发了《关于审判执行工作提速的实施办法》。该办法从立案、送达、审判、执行、归档等方面加强了均衡提速和结案的动态考核和量化指标有效促进各类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该办法规定立案庭自收到当事人诉状或执行申请之日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状或执行申请,在2日内立案(特殊情况的5日内立案)并移送业务庭;立案时询问原告是否要求给予举证期限,是否愿意并通知被告方前来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自愿并前来的组织庭前调解;人民法庭应当自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诉状或申请当天立案。院机关审判业务庭收到案件之日起,能直接送达的乌峰镇内的3日内送达,乌峰镇外的5日内送达;邮寄、委托送达的2日内寄出。人民法庭5日内送达。送达时询问相关材料,当事人不要求给予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自询问之日起10日内完成第一次开庭;当事人要求给予举证期限的,自询问之日起35日内完成第一次开庭。需要公告的15日内完成相关公告手续,需要鉴定的,7日内收集材料办完委托手续。开庭当天即时合议,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日。民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不要求给予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自立案之日起,院机关40日内审结,人民法庭25日内审结;当事人要求给予举证期限的,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立案之日起90日内审结;并在此时间内送评查归档。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宣判;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25日内宣判;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并在生效5日内送评查归档。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60日内作出判决。非诉行政案件,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作出裁定。执行案件,接到案件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义务期满5日内采取执行措施,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报请分管院长批准,90日内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任务的责任人,按每件案件每超一天5元计算处罚。
“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院庭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办案,加强指导协调,全体干警积极工作,结案时间明显缩短,阶段结案率提高,前松后紧的局面将会改变,有望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