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8-31
近日,镇雄县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积极调查,从相关部门为当事人调取一份重要证据,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7日,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家属李某某到镇雄县检察院反映情况称:2011年11月12日,其儿子李某驾驶一辆“捷达”牌驾车到镇雄县赤水源镇时,与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一辆“力帆”牌中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其儿子李某、乘车人张某等四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人曾某某赔偿能力有限,受害人家属了解到肇事车辆所有人和车辆的登记人分别是成某某和邓某某。于是多次找到二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二人对受害人家属不闻不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就附带民事部分受害人家属多次找相关部门调取证据,但相关部门都以证据不能外提为由拒绝。镇雄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鉴于此案的特殊性,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镇雄县检察院积极调查,从安监部门调取了能证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登记人是成某某和邓某某的证据,并转交给受害人家属提供给法院,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