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检察院发出的镇检民建(2013)1号检察建议书得到县法院的书面回复,县法院采纳镇雄县检察院意见,恢复对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并将首期执行款1万元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王荣玲。
2009年王某与吴某因借款发生纠纷,王某遂于同年5月11日起诉至镇雄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吴道友偿还其本金55000元及利息。经过审理,县法院判决:由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荣玲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并按每月400元计算利息给付王某。判决生效后吴某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王某遂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未调查核实吴道友财产及收入的情况下,以吴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已经穷尽为由裁定对该案终结执行。
今年3月14日,王某到镇雄县检察院申请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经民行干警了解,吴某系王某姐夫,现在该县经营一家旅馆,家中有三个孩子正在上学,现有经济收入能够满足家庭生活开支,也有能力偿还债务。吴某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的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但民行干警考虑到双方是一家人,如果王某继续要求吴某履行该笔欠款的利息,会给吴某的家庭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缓和双方的家庭矛盾。为了促使双方和解,民行干警多次找王某及其姐姐王某某、姐夫吴某做工作,经过一个星期的撮合,王某表示愿意放弃该笔欠款的利息,吴某也同意分期支付欠款。
4月1日,镇雄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对县法院违法终结执行该案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法院认真核实吴某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恢复对该案的执行。4月11日,县法院采纳该院意见,并邀请民行干警一同见证双方首期执行款的兑现。
此案是该院自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办理的首例执行监督案,案件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检察监督权威,保障了当事人合法利益,也为该院民行部门搭建了服务群众的新平台。
编辑:武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