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劝返一潜逃11年之久的嫌疑人自首
作者: 发布于:2011-02-16
2011年2月12日,春节刚过,潜逃11年之久的嫌疑人陈某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县检院投案自首。
陈某系镇雄县农业银行泼机营业所业务员。1999年5月25日,泼机邮政所业务人员李某开1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泼机营业所取款,取款过程中,陈某告诉李某,库房内现金不够,先取5万元给李某,余下的10万元待县行押钞来后再来取,同时出具一张10万元的存款凭条给李某作为取款的依据。第二天,李某持陈某出具的存款凭条到营业所找陈某取款,陈某以库房钥匙未带为借口,随即潜逃。
陈某潜逃后,发案单位及时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报案,后经多方查找和做工作均未果。2010年,获悉陈某父母年事已高,母亲体弱多病,且其系独子,父母思子心切,陈某也有自首的意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安排干警找其父多次谈心、做工作,向其父阐述投案自首的从宽政策和中华民族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以及陈某流浪生活的艰辛。融法、理、情于一体、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促成其父愿意规劝陈某回来自首,并积极筹集款项,为其退赔赃款。自首后,陈某交代,出于哥们义气,将自己管理的库房现金私自借了10万元给朋友使用,借款后该朋友失踪,自己在短期内又无力填补,遂起贪念,以致铸成大错。
目前,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