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1-28
从自己家林场砍树来修建房屋,看上去理所当然,却因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受到法律追究。经镇雄县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该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系镇雄县以勒镇以勒村人。四年前,朱某某家的房屋被一场大火烧毁,去年重建房屋后,因家庭经济拮据,没有钱买门窗,朱某某想到了2009年林改后村里分给他家的杉木林。于是在今年年初的一天,他带上油锯来到本村魏杆坡处自己家的林地里砍伐杉木,准备加工后做成门窗。就在其对杉木进行加工时,被镇雄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明,朱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和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自家林地内的杉木,蓄积25.3375立方米,达到了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被镇雄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