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06-05
5月14日,经镇雄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县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邓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2012年11月3日下午,被申请人邓某某无端怀疑自己的孩子经常受邻居许某某家欺负,手持砍刀将许某某砍伤致死。经鉴定,邓某某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镇雄检察院就邓某某是否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暴力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是否已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邓某某曾患有精神病被送往医院治疗,治愈后不久,邓的精神病复发,于是实施了上述行为。该院认为邓某某持刀砍死他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邓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邓某某被释放回家后,还经常携带凶器,扬言要杀光全家,言行无常,家中已无钱对其医治,邓某某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向县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该院还建议公安机关对邓某某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对邓某某强制医疗的必要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邓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编辑:武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