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镇雄县法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工委、县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和县委党校、镇雄县法律服务机构、各乡镇党委等有关单位及个人根据自愿原则组成,是全县性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县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县,为我县加快建设“法治镇雄” 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雄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云南省镇雄县中山路(县委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四)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五)参与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六)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同省、市内外法学组织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八)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治、法学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九)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十)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十二)履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
(五)身体健康,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提供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乡镇、县各单位的会员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并经镇雄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镇雄县法学会理事会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十一)审议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二)批准常务理事会修改本团体章程、提出本团体的分立、合并、终止的建议;
(十三)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十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协助会长工作。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了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外,同时有权召集理事会,建议修改本团体章程、提出本团体的分立、合并、终止的建议,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并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讨论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其它原因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有权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其它原因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资深专家、学者组成镇雄县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镇雄县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每届任期五年。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研究会,属于镇雄县法学会的下设分支机构。研究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研究会的设立、撤销、调整以及换届等重大事项须经镇雄县法学会批准,研究会向镇雄县法学会报告工作。
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
研究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因其它原因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镇雄县法学会是昭通市法学会的下级组织,在镇雄县委政法委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昭通市法学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并经镇雄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社团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并经镇雄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开或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它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事项和处理其它日常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收费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200元,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特殊情况经本会批准可以减免,愿意多交的不限。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和镇雄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1/3以上的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建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经镇雄县民政局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和镇雄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镇雄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和其它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Х月Х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