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10-22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常某于201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胡某欠款人民币500元,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2006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胡某借给被告常某人民币1000元给其儿子作为车费外出务工,由被告常某按月支付5%的利息。借款后,被告常某支付过原告胡某人民币500元的利息,后因家庭拮据,一直没有归还原告胡某的本金。2011年8月6日,原告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被告胡某饲养的一匹马牵走作抵押,经邻居牟某等人劝说后,将马归还给被告常某。2013年9月29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常某支付其本金及利息共计2660元。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通过了解得知原告与被告系邻居,被告经济条件十分贫困,并且被告已经74岁实在无力偿还原告的高额利息。遂即对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规劝原告消除芥蒂,顾念邻居之情,体谅被告目前的经济处境,收取本金。在承办法官的促成下,原告同意只收取剩余的本金500元并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