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4-03-26
镇雄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承办人感到不解的是,原告李某向本院诉求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到庭同意离婚,而原告却要求撤诉。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两人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还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双方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只是近两年,被告独自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双方的感情出现了一些矛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来一起生活,但是被告还是想在外面打工,原告非常无奈。2014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承办人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了联系,被告表示同意回来与原告离婚。2014年3月16日,被告回来后,承办人通知双方到庭调解,而原告却要求撤诉。
承办人非常不解,经过询问才知道,原告本意是不想离婚的,只是想通过法庭让被告回家来,现在被告回来了,所以申请撤诉。承办人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也做了双方的工作,双方表示还是好好的一起过日子,至此,本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