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0-11-04
县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陪审员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1至9月,该院陪审员共参加审理案件172件、执行案件40件。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该院重视发挥陪审员的陪审作用。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陪审员时间和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邀请1名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真正发挥陪审员的审判职能。重视发挥陪审员的监督作用,邀请陪审员对法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的纪律、作风和公正程度等方面进行监督,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陪审员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督促法官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重视发挥陪审员的矛盾化解作用。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群众。在民事案件调解、案后回访、判后释疑等工作中,充分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社会矛盾化解作用,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重视发挥案件审理中陪审员的专家作用。在办理有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未成年权益、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充分听取来自妇联、工会、教育、医疗等行业陪审员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有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重视发挥陪审员的法制宣传作用。结合陪审员的工作和审判实际,邀请陪审员在其所在的乡镇或单位,通过其亲身体会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法律,扩大审判实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重视发挥陪审员陪执作用。在执行工作中,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执行。利用陪审员熟悉当地风俗习惯,了解被执行人家庭背景、社会活动情况的优势,弥补执行工作人员对执行案件掌控的不足。陪审员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既加快案件的执行,又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