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欠款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劝说,被执行人终被打动并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
2011年3月1日,被告李某出具《欠条》向原告邓某赊购了一个“好运牌”轮胎,价款为人民币3200元,但未约定付款期限。轮胎交付被告使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于2013年4月向本院诉求解决。
最终,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邓某轮胎款人民币3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并由邓某承担自己因其行为遭受的损失5300元。后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但是,被告李某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原告邓某无奈,只得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找李某协商解决此事,但其拒不配合,抱着我没有欠邓某钱,我还因邓某的行为损失5300元,我的损失找谁要的心理,要执行随你们,要拘留我也随你们去的强硬态度。最终,在庭长及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并对已生效的一审、二审判决进行了耐心的讲解,并对法院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做了几小时的思想工作后。李某因法官的耐心及用心良苦,终于笑着走进里屋,拿出了3200元交给承办法官(已当场兑现),并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我赔的舒心了”。
法官裁判一个案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裁判之前要考虑如何裁判之后,当事人如何履行的问题。面对我国执行
难的现状,执行仍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及法官不停的探索、思考及认真总结办案经验了。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