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06-04
近日,坡头镇人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丈夫起诉妻子要求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所修建的一层楼水泥平房一进两间,外面的一间归余某(指被告女方)所有,里面一间归杨某(指原告男方)所有,法院作出(1998)镇民初字第736号判决后,男方考虑到法院强制执行也可能会留下后患,于是自己在镇雄县城租房屋居住。2013年因男方的经济条件发生转变,于是找女方协商法院判决给自己的房屋要求余某腾出来给自己居住。余某以之前已经安埋了杨某的老人为由不同意退房屋,几经周折,在坡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杨某与余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至此使这起离婚后15年的财产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杨某与余某曾于1983年7月8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3女1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1998年4月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余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修建的一层水泥平房一进两间,外面一间归余某,里面一间归杨某所有,各自所欠的债务各自偿还。
双方为房屋发生争议后,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坡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邀请左右邻居和双方子女到场,经过提出几套协商方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余某一次性支付26000元购买杨某的房屋。
编辑:武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