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目前已经被国际司法界普遍认为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趋势之一。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08 年,镇雄县司法局泼机司法所正式展开社区矫正工作。3年来,该所在人员紧缺,无装备无经费的现实情况下,艰苦地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耐心、细心、热心和关心下,为这些迷途知返的浪子点亮了回家的灯光,让他们在社会中找回自我,找回自信!
以人为本
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截至2011年11月份,该所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1人。在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中,该所突出以人为本,积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该所工作人员常说,矫正对象也是人,只不过是触犯了刑法的人,他们更需要尊重、关心。只有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实际困难,才能从内心深处感化他们,从而使他们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促进其顺利矫正改造。如李官营村矫正对象吴某某,现年65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15年。2008年12月,吴某某获准保外就医。从监狱释放回家后,因家庭困难,她的儿子姑娘全部在外打工。司法所通过与村委会协调,将其个人列入了农村低保对象,确保其正常生活。在2011年中秋前夕,该所工作人员亲自到其家里看望她,要求她遵纪守法,鼓励她自强自立。解决了她的生活困难后,吴某某积极矫正改造的信心更大了,今年底为小儿子操办了婚事,目前一家人生活得快乐幸福。
又如社区矫正对象吉某某,于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4月接受社区矫正后,没有工作,父母无业在家,家里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9月吉学伟检查出患慢性肾炎,让原本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泼机司法所了解到这些情况后,通过与镇雄媒体《镇雄网》协调,先是为他争取了部分社会捐款救助,并积极帮助他联系了一份临时工工作。当领到第一个月的工资后,吉某十分激动地说,司法所的同志这样关心帮助我,我绝不辜负他们的期望,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地生活。
因人而异
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帮教
矫正对象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走进了社区居民的视野。他们在社区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但不同的是,他们需要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该所坚持因人而异的原则,根据矫正对象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和生活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少数存在严重思想包袱、情绪十分低落的矫正对象,按照分类矫正的原则,实行个案帮教。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已婚,有3个孩子,2007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8月,在接受社区矫正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她刚入矫时,不配合社区矫正管理,每周不进行电话汇报思想,月底也不递交书面思想情况汇报,为此,司法所将其列入重点帮教对象,经过详细调查,摸清了她不配合社区矫正的原因是和丈夫关系紧张闹离婚。根据这一情况,该所采用思想教育的方法,一方面对其进行训诫谈话,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另一方面又单独找她丈夫做工作,告知他家里的困难只是暂时的,大家一起想办法日子一定会好起来的。该所积极帮助吴某寻找工作,以就业稳定其思想。一个月后,在司法所同志的关心下,吴某在一家服装店找到了工作,每月工资4000余元,吴某一家人对生活充满了希望。目前该矫正对象积极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周听其声,月见其人”按时汇报思想,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为司法所组织的扶贫帮困活动献爱心,为孤儿捐款三次900元,吴某为此多次获得司法所的表扬和所在社区的矫正工作小组好评。
长期跟踪
引导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生活目标
从2008年以来,泼机司法所所以人性化管理入手,以思想教育为主线,扎实开展 “ 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先进典型和认罪悔罪 ” 五项教育,有力促进了矫正对象思想转化,加快了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回归社会、回报社会的步伐,在教育改造质量上取得明显成效。
泼机镇大院子村的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09年1月,周某某在狱中因患高血压性心脏病,获准保外就医。出狱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周某某对生活态度特别消极,心想过一天是一天,能死在监狱外就是他最大的心愿,所以对矫正工作抱有抵触情绪。为确保这名坐牢 7年的矫正对象“安份”入矫,泼机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从“情、法”两方面入手,刚柔并济,通过长期到其家中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使周某某逐步从消极被动到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在沟通交流的同时,工作人员还循序渐进地向他灌输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让他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矫正。通过几个月的努力,周某从思想上,行为上有了较大的转变,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所的矫正工作,多次参加县司法局和泼机司法所的现身说法会议,树立了人生的目标和追求,多次为弱势群体捐款,目前各方面的情况均比较稳定。
鹿角村矫正对象艾某某,因犯强迫职工劳动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认为自己无辜没有犯罪,故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泼机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针对她的实际情况,安排了工作经验丰富的老成同志作为其主要矫正工作者,并制定特别矫正工作方案,让其母长期对其进行帮教,有的放矢,刚柔并济,耐心疏导和深入沟通,从心理逐渐矫正,帮助其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现在,艾某不仅能定期主动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与矫正工作人员沟通,还在司法所组织的爱心帮困活动中为孤儿捐款 500 元,体现出她重新融入社会的积极态度。
刚柔并施
妥善规范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
矫正对象吴某某是煤矿老板,因犯行贿于2009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吴某某到泼机司法所报道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签订《社区矫正协议书》。吴某某说:“我被判处的是缓刑,社区矫正是什么我不懂,我是法院安排我来你们这里报个到,我今天只是来报道,什么协议我不签订。”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其回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说服,向他宣讲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谈话中,吴某某最终明白了社区矫正的含义,当即表示今后一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以后,吴某某每个周末主动打电话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每个月亲自书写报告交到司法所,并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活动。
如今在泼机司法所,几乎每个矫正对象在演绎着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他们良好的改造表现,积极参加慈善活动的行为,受到了周围群众的一致好评,更是他们从内心深处矫正自我,改造自我,重新做人的的真实体现。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份努力一份回报。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和积极付出,在对51名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过程中,收到了较好的成效。目前,有9名矫正对象已经解除了社区矫正重新融入社会。在册的42名矫正对象经过教育、感化和挽救,有37人找到了相对稳定的工作,所有对象均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社区服刑状况稳定,至今未出现重新犯罪现象。该所所长胡波介绍道: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正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虽然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同属刑罚执行,但事实证明,注意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其产生的矫正效果比简单的执罚要好得多。从某种意义上说,社区矫正更能促使罪犯深刻反省,悔过自新,更容易让他们回归社会,与社会不脱节;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减少社会对立面,减少社会重新违法犯罪率,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