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本人未到庭,在庭审时被告以此为由,承认收到彩礼但拒绝返还。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芒部中心法庭已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的婚约彩礼28000.00元。
2012年农历4月被告曾某与原告朱某经被告的姨妈安某介绍认识订婚,经安某及村支书张某之手当场转交28000.00元彩礼给被告安某某(被告曾某之母),并转交曾某1000.00元。曾某与朱某与同年农历5月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年农历6月21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遂于2013年6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曾某及其母亲安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朱某的婚约彩礼。庭审中,原告朱某委托律师出庭,并办理了相关出庭手续,原告则未到庭。被告安某某认为原告朱某未出庭,只是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人不知道真实情况,而拒绝谈论该案件,其认为只有原告朱某出庭才可以说清楚,原告都不出庭,怎么开庭。安某某拒绝法庭主持调解,也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或捺印,认可收到彩礼但拒绝返还。经承办人耐心的再三解释,被告安某某仍然无法接受,对抗情绪非常严重。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解析】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不出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外,没有相关法律强制要求本人必须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即可。
【法条链接】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编辑:武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