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法庭依法宣告一起无效婚姻案。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的父母是同胞兄妹,两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宣告两人婚姻无效。
被告宋某的母亲是原告杨某的父亲的姐姐。1993年,双方经介绍于同年冬月初五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于2000年5月到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系同胞兄妹,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属无效婚姻关系,依法应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对于无效婚姻制度来说,它的构成应该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这在婚姻法中应是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而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律及权利意识,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编辑:武绍贵